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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04-15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首都医科大学校友会
英译名 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简称 CMUAA

第二条 本团体由首都医科大学校友、教职员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凝聚广大校友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母校“扶伤济世、敬德修业”精神,为母校发展、社会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增强校友与母校的感情;

(二)组织校友开展各项活动,包括学术交流、教育培训、引进人才、市场开发、筹措教育资源和文体联谊等活动;

(三)协同各校友分会配合做好招生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学校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四)受学校的委托,跟踪调查历届毕业生的情况,征集对母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编辑印制反映校友会工作的刊物和反映首医大学子的奋斗历程、工作业绩和精神风貌的书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首都医科大学(包括原北京第二医学院、首都医学院、北京职工医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中医药学院、北京高等医学专科学校)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类毕业生和曾在首都医科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工及相关单位;
(二)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团体实行注册会员制,凡符合入会资格的校友一经与我会联系即为注册会员;

(二) 本团体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设立团体会员单位,可以集体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61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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